(2015)济民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济南微装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济宁四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微装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济宁四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保字第14号申请人济南微装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吴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纪伟,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山东省济南市。被申请人济宁四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法定代表人田遵号,经理。申请人系“201330472190.3”号名称为“挖掘机玩具”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申请人在起诉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涉嫌侵权的游乐挖掘机进行诉前证据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侵权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起诉前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如下:对被申请人济宁四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涉嫌侵权的游乐挖掘机进行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军生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代理审判员 李 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