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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平,理事长。被执行人:唐辉,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4日,高中文化。本院在执行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分期偿还借款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字第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