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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杜恩来与深圳市百泰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恩来,深圳市百泰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66号原告杜恩来,男,1961年9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雷振清,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百泰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奚晓青,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海宝、张祺麟,上海金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恩来为与被告深圳市百泰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史 清人民陪审员  沈鸣放人民陪审员  王志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蔚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