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照野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照野,缘娃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6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照野,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缘娃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号院*号楼**层1612。法定代表人:郭明珍,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王照野因与被申请人缘娃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缘娃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5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照野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有证不认,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其中第1项、第3项、第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被申请人已经对第1项举证,向申请人支付了工资,但是对第3项、第4项没有举证,法院没有判决被申请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通过支付工资就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这是铁的证据,竟然有证不认。(二)一审法院认定是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郭明珍以个人名义向申请人支付了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工资。(三)如果申请人不受被申请人管理、控制、支配的话,被申请人就不会在长达8个月中,每月按时支付申请人的工资、餐费及差旅费了(后3个月工资拖欠至今)。退一步讲,被申请人尚未健全内部管理及劳动保障制度,这不影响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郭明珍本人也没有办公场地,长期在自己的家中办公。(四)申请人为被申请人融资是为了拍摄一部动漫剧,被申请人一审时承认该事实。(五)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有本质的区别。申请人一直以被申请人的名义开展工作,有对外签订的协议为证。如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还有其他什么法律关系需要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呢。(六)一审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判决认定的结果和适用的法律明显不符。综上,一、二审判决有证不认,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故意偏袒被申请人,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却作出与事实相反的判决,让人不得不去思考更深层的问题。本院认为:王照野虽以缘娃公司的名义对外融资,但其从事的融资活动与缘娃公司的经营范围无关。缘娃公司未为王照野提供工作场所、劳动设备,未对王照野提出工作要求、限定工作时间等,双方关系比较松散,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特征。故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不足以认定缘娃公司与王照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综上,王照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照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润杨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