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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初字第3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董永峰与裴国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永峰,裴国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30038号原告董永峰,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裴国平,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代理人朱家柱,系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永峰诉被告裴国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永峰于2015年5月20日以诉求不清及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裴国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永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永峰对被告裴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董永峰承担。审 判 长  刘克斌代理审判员  崔 燕人民陪审员  秦战霞二0���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永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