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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3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吴五一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五一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701号罪犯吴五一,男,汉族,1977年4月8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枞阳县��,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6日作出(2007)湖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五一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7)浙刑一终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改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2012年05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5年4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在安徽省蜀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李阳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邢应根、邵芳,罪犯吴五一、证人程立志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吴五一在服刑���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吴五一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吴五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蜀山监狱出具的罪犯计分考核况现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4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2、罪犯吴五一的陈述及证人程立志证言证实,罪犯吴五一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枞阳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吴五一假释后有固定住所,社区矫正组织健全,愿意假释期间��其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监管帮教。本院认为,罪犯吴五一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至2014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经吴五一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吴五一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五一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潘常青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