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代传杰与王泓刚、王明礼所有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传杰,王泓刚,王明礼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904号原告代传杰,男,住太康县。被告王泓刚,男,住信阳市平桥区。被告王明礼,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传杰与被告王泓刚、王明礼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代传杰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代传杰承担。审 判 长 王国富审 判 员 时清华人民陪审员 邬丙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文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