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马某与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768号原告马某,汉。被告宋某甲,汉。原告马某与被告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济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年××月××日生育儿子宋某乙。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被告对原告及孩子漠不关心且长期分居,请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抚养依法解决。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应该多沟通,为了孩子和家庭不愿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宋某乙。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结婚多年、生育一子,在外地打工共同生活,说明双方有感情基础,且没有明显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济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梁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