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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催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州斯特电气有限公司、张韶华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斯特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催字第93号申请人郑州斯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科学大道65号1幢5层8502号。法定代表人张韶华,总经理。申请人郑州斯特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600051/20840156、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出票人为鄢陵县荣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21日、收款人为河南丹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21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广发银行郑州航海东路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郑州斯特电气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建涛审 判 员  崔 敏代理审判员  刘红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晓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