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民申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志明与玉环县泰源家具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志明,玉环县泰源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民申字第14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志明。委托代理人:薛金春,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玉环县泰源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安华。再审申请人陈志明因与被申请人玉环县泰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台商终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志明申请再审称:(一)泰源公司于2011年2月9日出具《收款收据》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该332000元债务,债务转移合同依法成立,该《收款收据》的效力应当得到认定。(二)二审认定双方就转移债务应签订书面的债务转移协议不符合常理,没有法律依据。(三)丁安华事后反悔,不影响2011年2月9日的《收款收据》的效力。(四)二审认定陈志明已明确放弃了原玉环县中山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公司)的所有债权及认定泰源公司无承受债务的意思表示,有违人民法院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偏袒泰源公司。综上,陈志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泰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且陈志明在再审申请书中均未提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具体情形。(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且一审在332000元的范围内支持陈志明的诉请而驳回其余60多万元的诉请,陈志明认可该一审判决而未提出上诉,这与其在再审申请中秉持的理由也相矛盾。综上,陈志明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为陈志明主张的33.2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债务是否应由泰源公司承担的问题。首先,陈志明持有金额为33.2万元的《收款收据》及《领款收据》虽加盖泰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公司印章,并有林翔、叶凡分别作为经办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在该凭据上签名。但该二份凭证出具期间陈志明担任泰源公司的副总经理,其有利用职务获取公司印章的便利,且从一审法院向会计叶凡、出纳范文红所作的调查来看,该二人均陈述泰源公司的印章在当时无人保管,故不排除陈志明私自加盖泰源公司印章的可能。与此同时,陈志明系原中山公司的股东,同时又在泰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其应当知道泰源公司接受原中山公司的债务足以构成重大事项,在无泰源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丁安华对此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下,仅有泰源公司财务人员签字,显然不能推定泰源公司接受债务转移或陈志明具有相对方的善意。此外,从另案[(2013)台玉商再字第1号]再审判决确认的事实来看,不排除陈志明采用与另案相类似的手法将原中山公司的债务加强于泰源公司的可能。故陈志明以《收款收据》及《领款收据》主张债务转移依法成立,依据不足。其次,陈志明最初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泰源公司,经一审法院庭审询问,陈志明明确本案双方系债务转移而非直接的借贷关系。经审查,陈志明主张的原债务主体中山公司虽于2010年经历了资产处理并变更公司名称为玉环县耀江贸易有限公司,但该民事主体并未消亡。在玉环县耀江贸易有限公司未参加本案诉讼,而陈志明又不能提供其曾与原中山公司存在涉案的借贷关系,以及原中山公司与泰源公司曾达成转移该债务的证据的情形下,前述《收款收据》和《领款收据》载明的内容仍不足以证明陈志明主张的泰源公司接受原中山公司的债务的事实。再次,双方当事人对中山公司当时已处于严重亏损的事实均无异议。陈志明在中山公司2012年4月7日的股东会上表示“我不愿意接受公司的股权;自己的股份也放弃了,公司的债务也不承担,权益也不享有”,可见其已明确表示放弃中山公司的所有股权及债权债务。而丁安华“自愿贴补500万元人民币给公司,用以弥补亏损,泰源公司的厂房无偿让给公司(指中山公司)使用三年”的表态亦无承受中山公司债务的意思表示。再结合陈志明在一审中陈述其在2012年12月31日叫丁安华签字盖章时,丁安华就不同意。这也表明丁安华事后并未同意承受涉案的债务。故陈志明的主张难以采信和支持,二审以证据不足为由改判驳回陈志明的全部诉请并无不当。综上,陈志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志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贾黎文代理审判员 徐济时代理审判员 杨 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