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西阳与魏红梅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红梅,张西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352号申请人魏红梅,女,又名魏红侠,生于1977年3月19日。被申请执行人张西阳,男,生于1973年4月20日。原告张西阳诉被告魏红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245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原告张西阳未及时履行给付被告魏红梅生活帮助费10000元,被告魏红梅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中,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张西阳发出案件执行通知书,限其在二日内履行给付义务。被申请执行人张西阳在接到通知后,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人魏红梅亦全部领取了案款10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眉民初字第002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怀平审 判 员 王淑娟代理审判员 崔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