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35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马祎与被告刘飞民间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518-1号原告马祎。被告刘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祎与被告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祎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飞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387**的“日产尼桑”牌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原告朱雄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飞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387**的“日产尼桑”牌车辆的户籍,该车查封期间不得��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 蔚审 判 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鱼晓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