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孙德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德安,北京市治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5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德安,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治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号院*号楼*层。法定代表人:于庆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琳,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洪波,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孙德安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治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治平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4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德安申请再审称:涉案停车场在2014年1月后未取得经营备案证。相关部门不给被申请人就涉案停车场备案是由于,涉案停车场中的地面停车场车位严重超过规划数量,必须得到小区业主大会的书面意见,但被申请人未得到涉案小区业主大会的书面同意。涉案停车场中的地下停车场备案,必须得到民防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备案,但被申请人未得到民防部门的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提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及再审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治平公司提交意见称:治平公司与孙德安签订的《国典华园机动车位管理服务协议书》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禁止性规定,孙德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治平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为孙德安提供了合法遵约的管理服务,孙德安要求确认协议书无效缺乏事实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中,涉案停车场在2014年1月后未取得经营备案证,相关部门已经对治平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但停车场未取得备案证的情形并不符合合同法中关于无效的规定。申请人在涉案场地停车,治平公司亦提供了停车管理服务,其理应交纳停车费,故申请人要求返还停车费的诉求,无相应依据。一、二审法院据此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孙德安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孙德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德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春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振兵书 记 员 李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