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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赖道翔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道翔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道翔,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江西省崇义县人,汉族,大学文化,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家住崇义县。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27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崇义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道翔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宏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道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崇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赖道翔驾驶赣B×××××号二轮摩托车沿崇义县横水镇城北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径城北大道“云岩茶庄”门口路段时,由于未注意避让前方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导致与由东某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被害人罗某发生碰撞,后摩托车失控倒地,造成赖道翔、罗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送检的赖道翔血液内检出乙醇含量为85.6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崇义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赖道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赖道翔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在住院治疗期间,能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如实供述了主要案发事实。被告人赖道翔已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罗某达成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罗某的谅解。被告人赖道翔辩称其血液乙醇含量并非完全是因为饮酒所致,因为事故发生前饮用了藿香正气水,而藿香正气水中含有乙醇成分。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赖某等人证言,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赖道翔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道翔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律并未规定醉酒驾驶必须由饮酒引起,只要检测出行为人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法定追诉标准就应当予以追究,被告人的关于其不完全系饮酒造成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的辩解不影响对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因此,本院对此辩解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赖道翔具有自首情节,且已与被害人罗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道翔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振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