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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泽明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泽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内中刑初字第178号公诉机关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泽明,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2012年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3年1月19日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月26日被逮捕。2013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2013年10月24日本院判处的刑罚执行中发现其漏罪现暂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泽明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远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泽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12日8时许,经事前预谋后,被告人赵泽明伙同王某某(已判)廖某某(已判)窜至自贡市大安区“东骏快捷物流”自贡分公司外,乘卷帘门没上锁,店面内无人的机会,盗窃三箱装有手机的包装箱。经查,被盗窃的包装箱内有价值85360元的24部“华为”牌8812型手机、10部“三星”1939型手机、3部MOTO-XT681G型手机、10部HTC-328D手机。2012年10月15日7时许,被告人赵泽明伙同王某某、廖某某窜至遂宁市西山路远翔物流店处,乘人不防备的机会,由王某某望风,赵泽明和廖某某将放在三轮车上的2箱包装箱盗窃走。经查,包装箱内装有价值27955元的“诺基亚”、“天语”“三星”、“苹果”手机。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泽明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泽明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泽明在原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泽明对指控犯罪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2日8时许,经事前预谋,被告人赵泽明同王某某、廖某某(均已判)在自贡市大安区“东骏快捷物流”自贡分公司外,乘卷帘门未锁,店内无人之机,拉开卷帘门入内,盗走二箱装有手机的快件包装箱。经查,被盗的包装箱内装有共价值85360元的“华为牌8812型”手机24部、“三星1939型”手机10部、“MOTO-XT681G型”手机3部、“HTC-328D型”手机10部。2012年10月15日7时许,被告人赵泽明同王某某、廖某某在遂宁市船山区西山路“远翔物流店”,乘工作人员上下货忙乱之机,由王某某望风,赵泽明和廖某某将停放在店外三轮车上的2件货物包装箱盗走。经查,包装箱内装有价值27955元的“诺基亚”、“天语”“三星”、“苹果”等品牌手机40余部。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泽明在庭审过程在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赵泽明的供述,同案廖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谢某某、邓某的陈述及发货通知单与出库单,证人朱某某、黄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被盗单位的监控视频资料,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赵泽明与王某某、廖某某曾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泽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泽明在本院2013年10月24日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泽明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泽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合并原判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7月1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锦平人民陪审员  黄维娜人民陪审员  巩 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馨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本案相关条文节选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分子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