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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金龙与王文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龙,王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张金龙,农民。被执行人王文武,农民。申请执行人张金龙与被执行人王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30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4.2375万元,应执行诉讼费2920元,执行费508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民初字第30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