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金龙与王文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龙,王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张金龙,农民。被执行人王文武,农民。申请执行人张金龙与被执行人王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30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4.2375万元,应执行诉讼费2920元,执行费508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民初字第30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