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08号罪犯陈某某,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了(2013)尧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以(2013)临刑终字第0004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陈某某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6分。劳动改造方面,在机工岗位上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努力学习生产技术,爱护设备,延长设备使用期,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某的刑期从2012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该犯于2014年8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某某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