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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三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士军与国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军,国利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初字第196号原告李士军,公民身份号码:×××,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红星乡三合村牛屯。被告国利民,公民身份号码:×××,女,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东莱街北兴教育园**栋*单元501门。原告李士军与被告国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依法向原告李士军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按照撤诉处理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李士军负担。审 判 长 郎 芳代理审判员 尹 赫代理审判员 庞志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凡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