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范县法院王士行诉王宪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行,王宪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118号原告:王士行,男。被告:王宪军,男。原告王士行与被告王宪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1月0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本院于2015年03月03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士行到庭,被告王宪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份,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到被告承包的王楼镇开发区东头工地建楼房,原告完成工作量后被告应立即支付约定的工资款。2013年11月份原告按约定完工,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原告工资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01月30日为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偿还欠款3120元。被告未答辩。庭审中,原告根据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3120元。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符合证据的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可查明:2013年10月份,被告王宪军在原告承建的王楼镇开发区工地上建楼房,同年11月份在原告完成与被告事先约定的工程量后,被告于2014年01月30日为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款3120元的工资欠条,因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该工资款,原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延劳动者的工资。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3120元工资款的事实,被告有义务清偿原告3120元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宪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士行工资款312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宪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祖 伟代理审判员 李芳旗人民陪审员 赵志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季兴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