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源法执字第6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地纳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地纳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源法执字第663-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药玻路8号。法定代表人:柴文,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地纳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新胜工业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地纳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地纳制药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了本院(2011)源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1)源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崔宝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