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易理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48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易理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易理中。再审申请人易理中不服本院(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8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易理中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违反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诈骗犯应退一赔三。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重新作出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已生效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刑初字第909号刑事判决,认定包括易理中在内的被害人共向哈尔滨天龙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入10006000元的事实且为被告人史鹤飞伙同李洪智等人犯罪所致,该判决同时确定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追缴违法所得发还包括易理中在内的各被害人。易理中的起诉,应遵循相关程序向上述公安机关申请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易理中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的条件。原审法院裁定对易理中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易理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易理中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碧莹审 判 员 王泳涌代理审判员 汪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日书 记 员 王 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