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上海盛业实业有限公司与沈阳华丰房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盛业实业有限公司,沈阳华丰房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1559号原告:上海盛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学勇,男,汉族。被告:沈阳华丰房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杰,系该公司董事长。担保人:刘颖,女,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XX路XX号XX门。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盛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华丰房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沈阳华丰房产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749815.8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担保人刘颖以其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XX街XX-X号(1-8-1)号房屋(建筑面积278.26平方米)为本案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刘颖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XX街XX-X号(1-8-1)号房屋(建筑面积278.26平方米),担保期间不得转让;二、冻结被告沈阳华丰房产有限责任公司帐户存款749815.8元;三、如被告帐户存款不足,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萍审 判 员 唐 佳人民陪审员 韩皓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宫 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