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执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白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82-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白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曲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白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白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白某某在金融机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俊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绍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