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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汤凤芝与河南通顺运输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河南通顺运输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凤芝,河南通顺运输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河南通顺运输公司,董如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793号原告:汤凤芝,农民。被告:河南通顺运输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住所地梁山县徐集镇吴楼村梁济公路南侧。负责人:韩昭臣,经理。被告:河南通顺运输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瑞达路96号A320室。法定代表人:陈海田,经理。被告:董如忠,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凤芝诉被告河南通顺运输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河南通顺运输公司、韩昭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汤凤芝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凤芝撤回起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凤芝撤回对被告河南通顺运输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河南通顺运输公司、韩昭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0元,诉讼保全费640元,合计1252.50元,由原告汤凤芝负担。审判长  丰思国审判员  宋文喜审判员  冯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务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