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二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与吕秀梅、田万成、张风芹、李再光、贾云会、李在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吕秀梅,田万成,张风芹,李再光,贾云会,李在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0008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负责人:冯勇。委托代理人:冯卫威。被告:吕秀梅。被告:田万成。被告:张风芹。被告:李再光。被告:贾云会。被告:李在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盘山县支行)诉被告吕秀梅、田万成、张风芹、李再光、贾云会、李在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冯卫威,被告田万成、被告李再光、被告李在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秀梅、被告张风芹、被告贾云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吕秀梅、被告田万成、被告张风芹、被告李再光、被告贾云会、被告李在明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六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15.3%,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同时合同还对如何计算罚息作了约定。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以下简称联保协议),联保协议中约定,联保户吕秀梅、田万成、张风芹、李再光、贾云会、李在明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吕秀梅和被告田万成、被告张风芹和被告李再光、被告贾云会和被告李在明均为夫妻关系,且均在借款合同和联保协议上签字,同意贷款。原告在合同签订当日为六被告发放贷款。贷款到期后,六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吕秀梅和被告田万成偿还借款人民币49,849.17元及利息、罚息;被告张风芹和被告李再光偿还借款人民币39,839.26元及利息、罚息;被告贾云会和被告李在明偿还借款人民币39,839.19元及利息、罚息。六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六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田万成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同意偿还欠款本金,请求免除利息和罚息,年前我与被告吕秀梅偿还了10,000.00元,同意偿还剩余的39,850.00元。被告李再光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同意偿还欠款本金,请求免除利息和罚息,年前我与被告张风芹偿还了30,000.00元,同意偿还剩余的22,624.00元。被告李在明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同意偿还欠款本金,请求免除利息和罚息,年前我与被告贾云会偿还了30,000.00元,同意偿还剩余的22,613.00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吕秀梅、被告田万成、被告张风芹、被告李再光、被告贾云会、被告李在明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六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2013年9月23日至2014年9月23日),年利率15.3%,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同时合同约定被告如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罚息。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以下简称联保协议),联保协议中约定,联保户吕秀梅、田万成、张风芹、李再光、贾云会、李在明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吕秀梅和被告田万成、被告张风芹和被告李再光、被告贾云会和被告李在明均为夫妻关系,且均在借款合同和联保协议上签字,同意贷款。原告在合同签订当日为六被告发放贷款。贷款到期后,被告田万成与被告吕秀梅偿还10,000.00元本金,被告李再光与被告张风芹偿还30,000.00元本金,被告李在明与被告贾云会偿还30,000.00元本金。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田万成与被告吕秀梅偿还剩余欠款39,850.00元及利息、罚息,要求被告李再光与被告张风芹偿还剩余欠款22,624.00元及利息、罚息,要求被告李在明与被告贾云会偿还剩余欠款22,613.00元及利息、罚息。六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借款到期后,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合同,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六被告依据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的约定应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万成与被告吕秀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借款本金39,850.00元,并从2014年9月24日起,按年利率15.3%支付利息,逾期罚息从2014年9月24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50%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二、被告张风芹与被告李再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借款本金22,624.00元,并从2014年9月24日起,按年利率15.3%支付利息,逾期罚息从2014年9月24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50%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三、被告贾云会与被告李在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借款本金226,130.00元,并从2014年9月24日起,按年利率15.3%支付利息,逾期罚息从2014年9月24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50%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四、六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890.00元,减半收取1,445.00元,由六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