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胡忠、郑某甲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胡忠,郑某甲,林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刑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胡忠,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泰县看所。被告人郑某甲,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月17日被逮捕、4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林某,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福建省长泰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因赌博于2013年5月22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2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长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公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胡忠、郑某甲、林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秋江、被告人张胡忠、郑某甲、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月6日至10日,被告人林某、郑某甲、张胡忠以被告人林某占50%股份、被告人郑某甲、张胡忠各占25%股份在长泰县十里村蔡坑76号郑某丙楼房的一楼店面,提供麻将、桌椅、烟水等物品供他人以“筒子”的方式进行赌博。三被告人从赌场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5000元。其中,被告人林某分得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郑某甲和被告人张胡忠各分得人民币5000元,剩余人民币5000用于赌场费用支出。2、2015年1月11日至15日,被告人郑某甲、张胡忠二人继续合伙在长泰县十里村蔡坑76号郑某丙楼房的一楼店面,仍以提供麻将、桌椅、烟水等物品供他人以“筒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同月16日,二被告人又将赌场转移至长泰县兴泰开发区积山村盛世嘉园小区6号楼A110-111店面继续供他人赌博。其间,二被告人共从赌场中抽头渔利人民币46000元,被告人郑某甲分得人民币22000元、被告人张胡忠分得人民币15000元,剩余人民币9000用于赌场费用支出。同月19日下午,长泰县公安局查获赌博场所,缴获麻将桌1张、麻将牌40张、赌资人民币22800元及赌场抽成人民币9500元。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郑某甲、张胡忠在长泰县兴泰开发区盛世嘉园小区6号楼A110-111店面被长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月22日,被告人林某主动到长泰县公安局投案。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胡忠、郑某甲、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关某甲、李某、陈某甲、郭某、古某、杨某、僧金发、徐某甲、郑某乙、肖某、薛某、姚某、张某甲、张某乙、何某、方某、关某乙店、张某丙、关某丙、张某丁、包某、郑某丙、郑某丁、陈某乙、徐某乙等人的证言、长泰县公安局证明、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房屋租赁合同、长泰县公安局投案人员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龙海市(2013)龙刑初字731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胡忠、郑某甲、林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等供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胡忠、郑某甲、林某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胡忠、郑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胡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胡忠、郑某甲、林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接受罚金刑处罚,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胡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郑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6月2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6月2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胡忠、郑某甲、林某的犯罪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七万一千元予以追缴,被告人张胡忠被扣押的赌资人民币六千二百五十三元、被告人郑某甲被扣押的赌资人民币三百一十八元及作案工具一张麻将桌、四十张麻将牌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阿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怡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