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富清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清,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密行初字第26号原告王富清,男,1960年9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康凯,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史静,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执法监察科科员。第三人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徐邦敬,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莹,女,北京市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忠义,男,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工程师。原告王富清不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于2014年11月26日向原告王富清作出的国土资源举报事项处理意见(以下简称被诉处理意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富清诉称:原告系密云县X镇X村村民,与该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2.4亩多耕地。自2000年9月1日起,原告一直在该块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用以维持基本的生活。2014年1月至3月,原告在未见过任何手续与合法文件,也未谈及具体赔偿方案的情况下,被告知因南水北调项目,征用部分土地。但实际征用的土地面积,远远大于通知要征收的面积。原告栽种的农作物被铲平,土地被围栏围住,且道路被封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2014年10月,原告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申请查处违法征地的行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了被诉处理意见。在征地过程中,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未履行管理、监督的工作。在征地后,其纵容违法征地行为的发生,无视农民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等规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作出的被诉处理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1、确认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作出的被诉处理意见违法;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所作被诉处理意见系就有关问题向原告王富清进行的释明,对原告王富清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富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铁军代理审判员 夏明伟人民陪审员 张连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红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