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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贾某与被白全见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白全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贾某。被执行人白全见。申请执行人贾某与被执行人白全见故意伤害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阳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人白全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9月26日止)二、被告人白全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各项经济损失571345.63元(白全见已支付的5000元可予以折抵)。”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贾某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贾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执字第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建军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