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贾某与被白全见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白全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贾某。被执行人白全见。申请执行人贾某与被执行人白全见故意伤害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阳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人白全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9月26日止)二、被告人白全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各项经济损失571345.63元(白全见已支付的5000元可予以折抵)。”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贾某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贾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执字第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建军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