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上海科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裔派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科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裔派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615号原告上海科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洋。委托代理人王爽,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建红,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裔派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科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裔派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科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包 莉代理审判员  吕燕娜人民陪审员  陈幸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廉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