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传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45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宋新伟,理事长。被执行人赵传宝。本院在执行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传宝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源商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源商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朝成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成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