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法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黄瑞先、苏云先等与杨福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瑞先,苏云先,周海清,黄东永,杨福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黄瑞先。申请执行人苏云先。申请执行人周海清。申请执行人黄东永。被执行人杨福声。申请执行人黄瑞先、苏云先、周海清、黄东永依据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防市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31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4939.86元。2015年2月28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防市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防市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何深琛审判员 叶小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