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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青岛安得利建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付家村村民委员会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安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付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205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安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海尔大道西香港路北。法定代表人郭加永,经理。被执行人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付家村村民委员会,住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付家村。负责人王明刚,村文书(暂未选出村书记、村主任)。申请执行人青岛安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付家村村民委员会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6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执行回全部案款145936.5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青岛安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完毕。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66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延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