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1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萧山区所前镇城南村经济联合社与王学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山区所前镇城南村经济联合社,王学庆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1908号原告萧山区所前镇城南村经济联合社。法定代表人顾乐定。委托代理人章刘鹏,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庆。本院在审理原告萧山区所前镇城南村经济联合社诉被告王学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萧山区所前镇城南村经济联合社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学庆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萧山区所前镇城南村经济联合社撤回对王学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78元,减半收取1239元,由萧山区所前镇城南村经济联合社负担。审判员 崔白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丽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