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刑一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刑一初字第31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化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4日被羁押,同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贡兴安,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5)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耀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贡兴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始,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其经营的中山市阜沙镇上南工业区惠泰商场附近流动摊位为据点,向他人复制、贩卖淫秽物品。2014年11月14日晚1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摊位将被告人王某某人赃并获,当场缴获作案用的电脑主机1台、移动硬盘1个、读卡器6个、淫秽视频目录12本及非法所得人民币25元。经鉴定,电脑中存储的淫秽视频文件共1546个、淫秽图片190张,硬盘内有淫秽视频文件1924个。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阜沙分局上文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缴获物品照片、现场图及照片、中山市公安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认定意见书》及目录表、湖南省新化县公安局白溪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其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等意见,经查属实,对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故对辩护人请求判处缓刑的意见,本院也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缴获的电脑主机1台、移动硬盘1个、读卡器6个、淫秽视频目录12本及非法所得人民币25元,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司 薇人民陪审员 陈干枝人民陪审员 江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乐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