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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商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XX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嵘投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浙江中嵘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商初字第423号原告:浙XX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芳芳。委托代理人:谢洪娣,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嵘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世嵘。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嵘投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丹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