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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502号原告张某某,女,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大和电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员,现住日本国长野县。委托代理人孙萍,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刘凯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在呼和浩特市日语学校相识,2006年开始交往并确定恋爱关系。2007年3月19日,原告在未告知父母的情况下,与被告领取了结婚证。2007年3月27日,原告出国到日本留学。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草率结婚,自原告出国后双方就没有继续在一起共同生活,既无子女也无任何共同财产。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王某某无答辩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3月19日登记结婚后,原告于2007年3月27日��国到日本留学,至今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婚后双方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原告提起诉讼,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原告随即出国留学,双方至今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已达8年之久。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等权利,本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宏伟本案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