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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林丽新、邱某甲、邱某乙与杨其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丽新,邱某甲,邱某乙,杨其敏,黄双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2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丽新,女,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系上诉人邱书沁、邱梓硕的法定代理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某甲,女,199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某乙,男,201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其敏,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审被告黄双喜,女,193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上诉人林丽新、邱某甲、邱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杨其敏、原审被告黄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4)连民初字第2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丽新、邱书沁、邱梓硕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丽新、邱某甲、邱某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亚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