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慷与被告溧水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慷,溧水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1348号原告王慷,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溧水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天生桥大道与致远路交汇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慷与被告溧水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慷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王慷负担。审 判 员 夏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俞玉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