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郜胜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清源大道**号。被执行人郜胜华。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郜胜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恩施州利川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40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郜胜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4555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郜胜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郜胜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彦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