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马峰、黄清福等与祖先菊、郑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马峰。原告:黄清福。原告:祝云鹏。被告:祖先菊。被告:郑东艳。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峰、黄清福、祝云鹏撤回对被告祖先菊、郑东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赵立梅人民陪审员 毕宜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 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