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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马峰、黄清福等与祖先菊、郑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马峰。原告:黄清福。原告:祝云鹏。被告:祖先菊。被告:郑东艳。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峰、黄清福、祝云鹏撤回对被告祖先菊、郑东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赵立梅人民陪审员  毕宜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 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