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执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凉山州农村信用社鹿厂分社与杨加华、刘凤美、胡玉孝、胡理娇、董以兵、黄启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鹿厂分社,杨加华,刘凤美,胡玉孝,胡理娇,董以兵,黄启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理执字第254-1号申请执行人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鹿厂分社,住所地会理县鹿厂中街36号。法定代表人李贵斌,系鹿厂分社主任。被执行人杨加华,男,生于1970年7月26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刘凤美,女,生于1969年11月24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执行人胡玉孝,男,生于1966年11月27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执行人胡理娇,女,生于1900年4月22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执行人董以兵,男,生于1968年7月8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执行人黄启翠,女,生于1974年1月11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鹿厂分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会理民初字第20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杨加华、刘凤美、胡玉孝、胡理娇、董以兵、黄启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杨加华位于会理县鹿厂瓷厂的住房及位于会理县鹿厂镇黎明村1组的住房和属杨加华所有的2000余株石榴树(上述财产交由杨加华管理使用)。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林顺执行员 沈富勇执行员 杨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师 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