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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兆伦、无锡华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张兆伦、无锡华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兆伦,无锡华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1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兆伦。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无锡华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开发区私营科技工业园B区10号。法定代表人:邹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法奎,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张兆伦因与被申请人无锡华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终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张兆伦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张兆伦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兆伦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施国伟代理审判员  张长琦代理审判员  张晓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方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