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申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曹鹏、马文旗等与曹鹏、马文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鹏,马文旗,吕秋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鹏,××族,居民。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文旗,××族,居民。以上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齐建,济宁市中邦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秋盈,××族,教师。再审申请人曹鹏、马文旗因与被申请人吕秋盈机支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济民终字第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曹鹏、马文旗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中事故责任应当由申请人曹鹏承担主要责任,被申请人吕秋盈承担次要责任,而原审判决令申请人承担了全部责任,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在一审鉴定结论出来后,申请人申请重新鉴定,也缴纳了鉴定费,被申请人拒绝配合司法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程序提出异议,申请人无法收集该方面的证据,一审法院在未调查核实的情况下直接采信了该鉴定结论,违反了法定程序。综上,曹鹏、马文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文旗将机动两轮摩托车交给无驾驶证的申请人曹鹏驾驶,曹鹏违反交通法的规定,未确保行车安全,致使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已对该事故作出处理,双方分别承担事故的主次责任。马文旗未给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其依法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首先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确认被申请人吕秋盈与申请人曹鹏分别按20%、80%承担事故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称原审判决令申请人承担了全部责任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济宁平直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效力问题。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本案采信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原审法院委托鉴定部门所作出,程序合法,申请人马文旗、曹鹏虽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但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被申请人吕秋盈不配合重新鉴定,并不影响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效力。原审法院采信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并无不当。综上,曹鹏、马文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鹏、马文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传平代理审判员 刘 聪代理审判员 岳瑞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