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民二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工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金澳科技(湖北)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民二初字第00018号原告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东方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沈秋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伟源,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飞燕,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澳科技(湖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章华北路66号。法定代表人舒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涛。委托代理人邹友军,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澳科技(湖北)化工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当事人双方自愿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453元,减半收取96226.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1226.5元,由原告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天红代理审判员 任 婕代理审判员 胡煜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