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5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肃远成纵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合澍泽贸易有限公司2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远成纵横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合澍泽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595-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远成纵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钱慧,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合澍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法定代表人徐思臣,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昆商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甘肃远成纵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合澍泽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内蒙古合澍泽贸易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履行(2015)昆商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昆商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