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新民初字第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周绪霞与金成勇、仪征市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绪霞,金成勇,仪征市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新民初字第0222号原告周绪霞。委托代理人吴春龙,仪征市法院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成勇。被告仪征市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工农北路419号。法定代表人朱兵,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大庆南路251号。负责人吴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绪霞和被告金成勇、仪征市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绪霞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绪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月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