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黄奡,吴淑华与李昊亮,欧美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奡,吴淑华,李昊亮,欧美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735号原告黄奡,户籍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原告吴淑华,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陈俊峰,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芬芬,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昊亮,户籍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被告欧美菊,户籍湖南省永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奡、吴淑华诉被告李昊亮、欧美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奡、吴淑华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李昊亮、欧美菊价值人民币453700元的财产,同时原告黄奡、吴淑华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奡、吴淑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李昊亮、欧美菊名下的财产,保全财产金额以人民币453700元为限(具体查封财产价值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德馨第2页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