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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知民辖终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广州威霆美发用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威霆美发用具有限公司,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戴大棉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知民辖终字第000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威霆美发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兴泰路44号、78号首层,42、46、60、62、64、80号第二层,广州市三元里泰安日用化妆品市场A座1层111号场地。法定代表人刘龙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揭阳市揭阳空港经济区东三直路西侧。法定代表人XX群,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戴大棉,男,汉族,1976年11月1日生,系南京天桥百货市场新纪元美容美发用品商行业主,经营场所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号。上诉人广州威霆美发用具���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达公司)、原审被告戴大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知民初字第4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利纠纷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戴大棉的住所地和原告华能达公司指控的销售行为实施地即侵权行为地均在江苏省南京市,一审法院为江苏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故对���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威霆公司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广州威霆美发用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80元,由广州威霆美发用具有限公司负担。威霆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及涉嫌侵权行为地均在广州市,因此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并由华能达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华能达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中,华能达公司主张威霆公司生产、销售及戴大棉销售的涉案产品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系将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与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销售者戴大棉的住所地及销售行为地均在一审法院的管辖区域内,且一审法院依法对专利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汤茂仁审 判 员  徐美芬代理审判员  宋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一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