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法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付秀清申请执行刘国峰故意伤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秀清,刘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付秀清,女,身份证号码:2303061952********,汉族,无职业,住城子河区。被执行人刘国峰,男,身份证号码:2303061977********,汉族,无职业,住城子河区。本院在执行付秀清与刘国峰故意伤害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国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国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城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国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