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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付秀清申请执行刘国峰故意伤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秀清,刘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付秀清,女,身份证号码:2303061952********,汉族,无职业,住城子河区。被执行人刘国峰,男,身份证号码:2303061977********,汉族,无职业,住城子河区。本院在执行付秀清与刘国峰故意伤害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国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国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城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国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