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行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林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清,廖观华,甘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2312号申请执行人林清,男,汉族,1984年4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廖观华,男,汉族,1974年8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甘钦辉,男,汉族,1976年1月3日出生。关于林清申请执行廖观华、甘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廖观华、甘钦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洁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子夜 微信公众号“”